一、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1号)要求,为了能够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同样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顺利完成学业,特制订本办法。
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并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发放。
公司设立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审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江苏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江苏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员工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公司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公司在籍员工;
4.员工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员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员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员工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员工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员工相应缩短员工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员工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员工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贫困生认定与贷款资格审核
(一)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公司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总体额度、组织申请和贷款资格审核等工作。
(二)新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其入学前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具体落实。
(三)各系进行贷款资格审核时,应区别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
(1) 孤儿;
(2) 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3) 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
(4) 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5) 低保户;
(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
(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8) 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四)每年3~4月份,学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见苏教财〔2007〕38号)要求,布置各系按要求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员工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每年4月底前,将书面汇总表报送江苏省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五)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学院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对在校生中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员工,学院按规定予以认定、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六)每年6月底前,学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开具贷款证明。
五、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认定工作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员工,须由毕业中学出具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在校生由院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出具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员工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员工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员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邮储银行账号
借款员工需提前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卡折合一),开户免费,领取卡及存折并预存5元至该账户,该笔款项用于支付生源地助学贷款汇划至学校账户时的手续费,不得支取,如因手续费不足造成贷款无法及时汇付,视同员工撤销借款申请,收据可在贷款汇付后向当地邮储银行索取。
七、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员工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员工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合同中所填存折账号务必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员工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员工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员工撤销借款申请。合同所附回执是合同项下重要凭证,在条件允许下应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本办法仅适用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