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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威客电竞VKGAME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3 10:17:3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障教学质量的教学手段。考试既是客观地检验与评价员工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地检验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的本科员工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院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一)各单位负责人结合本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明确任课教师、助教、班主任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加强员工学术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强调学术诚信,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员工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员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平时测验和专业课的期中考试由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公共课的期中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原则上4学分及以上的课程均须进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考试日程一般按每个时段120分钟安排,如有需要,主考教师可以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三)教务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期末考试的具体时间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单位安排考场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

    (二)特殊考场需求由教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至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监考要求

    (一)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70人及以下的考场,一般应有至少2人监考;7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3人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明确监考职责。

    (三)教务处安排巡考人员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考核和评价员工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教学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答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材料由各教学单位保存。

    (四)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应对已评阅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员工答卷情况。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学院和教学单位的规定、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方式,以人才培养方案既定的考核方式为准,若有更改,需要到按照程序,到教务处备案。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形式。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员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员工创新思维和培养员工创新能力,考题难度和份量适中。

    (二)通识教育必修课(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军事理论等)由开课部门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课程可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命题。

    (三)除非开课部门和教师有特别要求,考试命题和答题原则上使用授课语言。

    (四)课程考试根据需要准备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五)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向教务处提交试题。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教务系统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教务处。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员工公布考试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或教学单位教务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厘清责任,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补录。

    原始成绩档案由各教学单位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七条  员工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教务人员、班主任、学工干部及相关评审组织在工作需要时可以查询员工成绩。

    第十八条 员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书面申请核查试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应安排查卷;受理查卷申请的时间截止到下一学期开学后第2周。超过期限或非本校课程的考试,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十九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部门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教务员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修正录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员工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成绩做其他不当处理。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考试通知要求提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向员工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员工将书包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引导员工按照座位牌就座,检查员工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开卷考试的,应明确告知员工可以带入考场使用的物品和资料。按考试安排准时发卷;收卷后务必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身份,如身份证、员工证或准考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制止并保留相关证据。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员工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监考期间不得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擅离职守、给员工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四条  巡考人员负责检查和巡视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对考试情况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七章  考试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隔位就座或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身份证、员工证或准考证放在桌面。无员工证者或身份无法核实的不能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考生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 除非任课教师另有规定,员工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考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与其他物品一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得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及旁边。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答题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任课教师、员工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系批准后递交学院教务处。课程开考后提交的证明和申请无效。

    员工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员工不得有抄袭、篡改、伪造、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员工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八章   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的;

    (二)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已收起的物品中有未关闭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致使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自备草稿纸(空白)的;

    (五)未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开始答题或不按时结束答题的;

    (六)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或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它物品的;

    (八)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员工在开始考试答题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或者在本人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接收信息功能或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如手机、智能手表、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参加考试的;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窃取、索要、强拿、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六)故意毁坏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依据其违纪作弊行为的情节,参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员工答案雷同的,可以认定相关员工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对作弊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或考查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考查题目或答案,以及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歪曲违纪作弊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作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提供虚假学业、学术性证明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按零分处理;无视口头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二)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经院系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员工已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经院系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员工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经相关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虚假学业、学术性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的,或参与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第二次违背学术诚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它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依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考试违纪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其学位授予等事宜,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违反考试和学习纪律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考试中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由全体监考人员签名,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连同试卷、其他证据材料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学院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名。

    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员工答案雷同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问题,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核查情况并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其他证据材料)交学院教务处。

    开课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在收到员工违纪作弊材料后,对员工考试违纪作弊等违背学术诚信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就其违纪作弊情节按学院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建议。经员工工作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由威客电竞VKGAME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处分权限、程序、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决定的送达、归档及员工申诉等,依照《威客电竞VKGAME员工违纪处分办法》和《威客电竞VKGAME员工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行为构成教学事故的,依据学院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院各年级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威客电竞VKGAME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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